发布者:蒋卫华律师 时间:2019年09月29日 4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乔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男,汉族。
原告乔某某诉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乔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蒋卫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6年7、8月份,被告向原告借款现金19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出具欠条。
现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为此,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9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自起诉之日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乔某某针对其诉讼请求及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提交的证据有: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的基本信息;
2、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的基本信息;
3、被告所写欠条,证明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9000元整,但出具形式为欠条。
被告王某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举证,合议庭对原告所举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所举证据1、2、3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对其证据效力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庭审中当事人的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
2016年7、8月份,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进货为由,向原告借款现金19000元,当时未出具借条。
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于2017年1月24日向原告补具欠条(欠条,今欠乔某某壹万玖仟元整,王某,2017.1.24号)。
现经原告再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
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与被告王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有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的欠条在卷佐证,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王某偿还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借款发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该借款,被告拒不偿还,该行为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某欠原告乔某某借款本金1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还清,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利息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王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