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春雷律师

  • 执业资质:1320320**********

  • 执业机构: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暴力犯罪经济犯罪毒品犯罪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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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王春雷律师成功辩护近千万经济案件,判决缓刑

发布者:王春雷律师|时间:2017年02月15日|分类:融资借款 |24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接受委托后,办案时间1年多,律师会见8次,检审阶段阅卷4次,开庭3次,案情沟通无数次,多次穿梭在徐州与上海之间,努力没有白费,另附判决书。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江苏同凯律师事务所 王春雷律师

  【案情简介】

  A公司为了融资,由A公司法人甲与自然人乙合谋,成立B公司来吸收公众存款,融资达到900余万(近千万),涉案追诉金额为670余万。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起诉。本案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被害人百人以上。

  【承办过程】

  本案办理时间1年多,律师会见8次,检审阶段阅卷4次,开庭3次,案情沟通无数次。遇到困难很多,案情复杂,起到的作用和主要意见:

  1、被告人乙虽然为B公司法人,但仅仅是注册法人,并未实际操作,股份仅为10%。实际预谋,决策人为股份占90%的A公司与A公司法人甲,乙在共同犯罪中起到的作用较小。

  2、账目情况、开户银行信息等财务信息乙并不知晓。

  3、并未实际挥霍赃款,除支付办公费用,余款直接进入A公司。

  4、与被害人一起去公安机关报案,系自首

  5、归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

  6、大部分退赃。小部分虽未退赃,但也已经取得了谅解。

  【审判结果】

  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缓刑!

  【办案感想】

  1、法人不一定是主犯,要看他在实际犯罪活动中的作用,考虑预谋的过程、实际分工、赃款处理等多方面。

  2、虽然被多名被害人扭送派出所,但系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仍为自首。

  3、仅小部分未实际退赃,不影响退赃情节认定。阐明未实际退赃的原因,并确定其客观性,合议庭最后予以认定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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