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导致的封控仍继续,虽然疫情管控仍处于关键期,但封控下的各类民生主体面临的困难日趋严峻,百姓的偿债能力面临巨大挑战。
居民债务占比最大的住房按揭贷款及占小微企业很大比例的信用贷逾期问题也有过多次探讨。近期,上海高院发布涉疫情法律适用指导意见,结合银保监会政策精神,为疫情期间及疫情后金融纠纷协商以及处理指明原则。
金融机构响应号召,主动作出对债务人减免或延期还款承诺,视为对金融合同的有效变更,金融合同将按照变更后的条件履行,不必赘述;
重要的是由债务人一方提出债务减免、还款延期要求,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严格来说,金融合同的合同目的就是债权人出借,债务人归还;金融合同的履行与债务人收入水平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在移动支付广泛的今天,封控导致的“禁足”也不会导致金融合同客观履行不能。所以,以疫情影响为由主张债务减免的,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那么,债务人要求延期还款或降低违约金的要求,能否获得法律上的支持呢?
合同未经依法变更,单方延期还款,是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相对方可按约定及损失情况,向其主张违约赔偿责任,乃至解除合同。但特定情形下,如疫情期间,参加医疗救助防控工作、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封控隔离等,符合不可抗力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特征,此时在影响期限内还款逾期,以客观情形主张少承担或不承担违约责任的,具有法律依据,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应在情形消失后及时还款。那么,仅以收入减少为由,主张不能按时还款,又将如何?
排除前面两类情形,如确实被疫情影响,如仅因核酸筛查,被封控在家,收入减少无法按时还款,则只能与债权人协商,不过监管机构出台过指导精神,支持金融机构不使用“加速到期”“解除合同”等合同权利,与债务人协商,防范金融市场风险。所以,以收入减少为由不能按时还款,到了法院,充分把握调解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