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张某给被告王某的铁粉厂供应铁粉,被告刚开始还能给原告及时结账,但后来被告的厂子不景气,就开始 拖欠货款。2013年11月,被告欠原告货款22万元未付,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拒付。而且,被告换了电话号码,原告无法找到被告。原告无奈,将被告及其妻子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及其妻子共同偿还原告货款22万元。
被告答辩称,其与妻子已经离婚,且自己经营厂子欠下的外债妻子不知情,与妻子无关。
离婚不能逃避债务
律师接受委托后,分析案件的 具体情况,并告知委托人的具体思路和方案,告知委托人案件的风险是送达难。在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后,起诉被告及其子。赢得了案件的最好结果。
判决全部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与妻子离婚的时间为2015年,而被告欠原告的货款时间为2013年,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经营厂子其妻子是知晓的,应该认定欠原告 货款22万元是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被告与妻子共同偿还 原告的货款22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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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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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