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宏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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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发布者:陈宏伟律师|时间:2017年12月07日|分类:侵权 |44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中,原告与其父母亲及同一居住社区的邻居等人一同来到被告处游玩,在游玩“冲浪”时由于被告的游乐项目安全措施不当导致原告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右大腿肿胀、畸形、压痛),事发当日,原告监护人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被告景区负责人承诺会对该事件负责,之后被告向原告监护人预支了2万元医疗费用。原告进行了全麻下行右股骨干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嗣后,原告监护人多次与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具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被告所提供的游乐设施应当确保游客人身安全,由于被告未能提供安全可靠的游乐设施,导致原告右股骨干骨折所造成的人身损害依法应当由被告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娱乐场所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管理经营的景区游乐项目,不仅应尽到安全提示义务,还应采取相应措施避免游客受伤。现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上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原告受伤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一名未成年人参与游乐项目,其母亲应对子女的人身安全负有谨慎注意义务,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加以注意,故对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其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不合理。本院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原告合理损失的80%。

律师建议:在公共场所如商场、游乐场等场所游玩时,监护人一定要对子女的人身安全尽到充分的审慎注意的义务,不参与那些明显缺乏安全保障措施的项目,如不幸发生意外事件,应立即报警,收集相关证据,为今后的维权诉讼做好相应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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