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于洪波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