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洪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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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法定形式

作者:于洪波律师时间:2026年07月21日分类:刑事辩护浏览:34次举报
2026-07-21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网络借贷、投资入股、虚拟币交易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融资租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以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老年产品”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二、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于洪波律师是位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的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从事法律工作20多年。于洪波律师敢于维权、善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黑龙江-哈尔滨
  • 执业单位: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230120********28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
黑龙江龙电律师事务所
1230120********28 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公司法、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