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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假结婚”获取搬迁补偿款不构成诈骗罪

发布者:张健律师|时间:2017年08月02日|分类:婚姻家庭 |7102人看过

据7月12日的《青年时报》报道,杭州有两对夫妻通过“假结婚”的方式获取搬迁补偿款,被检察机关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7月17日的《澎湃新闻》,再次报道了这类案件,报道称:17日从杭州市西湖区公安分局获悉,日前,该局在西湖区转塘街道抓获涉嫌以非法获取拆迁补偿款及安置房屋面积为目的、采取“假结婚”、“假离婚”等方式进行诈骗的嫌疑人共30名。其中,刑事拘留17人,取保候审8人,训诫5人。


这两家媒体都将家住杭州西湖区转塘街道的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作为典型案例予以报道。根据新闻报道透露的信息,骆某和方某夫妻俩的事情是这样的:


2005年,杭州转塘街道某项目要进行搬迁,骆某和妻子方某的住房也在搬迁范围之内。按照当时的搬迁政策,骆某、方某以及女儿一共可以得到200平方米的补偿面积。夫妻俩听说了一种发财的路子,通过“假离婚”可以能多获得一些搬迁补偿款。2011年,骆某和方某离婚了,当时离婚的理由是“感情问题”。


到了2015年,夫妻俩知道原先的搬迁项目即将截止安置,于是打算分别找人结婚,这样可以增加回迁安置人口,多拿一些安置补偿。随后经人介绍,他们认识了安徽的一对夫妻。骆某和方某表示,搬迁所有的补偿都归自己所有,但是许诺可以给对方一笔好处费。谈妥之后,两对夫妻相互结婚。由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他们也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总价值116万余元。拿到房和钱后,当年年底,骆某、方某就和对方离了婚,并分别给了两人10万元的好处费。


今年年初,转塘街道联合公安部门对历年搬迁安置信息进行“回头看”比对时发现,骆某和方某的婚姻情况存在异常,随即,公安部门立案侦查。3月4日,骆某和方某被警方抓获,随后,那对安徽夫妻也落网了。


看到这则法律新闻,出于职业习惯,禁不住要对其行为性质进行法律分析。


诈骗罪是一种常见的财产犯罪,指的是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让处分财物的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的基础上处分财财物,从而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乍一看,这种通过“假离婚”的方式获取搬迁补偿款的行为,主观上具有额外占有补偿款的目的,且在客观上也具有“假离婚”这一欺诈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经查证属实,以诈骗罪提起公诉,在法律上没有问题。


如若深入分析,问题没有这么简单。


我国《婚姻法》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唯一判断标准是取得结婚证,《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同时,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法律判断标准是由无取得离婚证,《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本案中,骆某和方某在2011年离婚了,在离婚后二者间的婚姻关系就解除了,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关系。2015年,骆某和方某分别与安徽的一对离婚的夫妇结婚,这两对婚姻关系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有效婚姻。


虽然他们这种结婚有着不正当利益考量的因素,但不属于无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销的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而为了获取搬迁补偿款而结婚,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或者可撤销的婚姻范围。


要认定这两对夫妻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前提是,在获取116万搬迁补偿的过程中此四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即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补偿款。


公安机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诈骗,其理由可能是这样的:这夫妻俩的离婚与结婚都是假的,是“假离婚”、“假结婚”,虚构了结婚这一事实,属于虚构事实的诈骗。


此案中,这两对夫妻四人之所以能取得总价值116万余元的补偿款,是因为结婚后增加了2个安置人口,获得了更多的安置面积和过渡费。政府之所以发放这116万余元的补偿款,是因为两对夫妻提交了两个结婚证。合法有效的结婚证,是政府发放补偿款的唯一根据。而这两个结婚证,是在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法律程序发放的,是合法有效的,此四人的婚姻关系在依法解除之前是受法律保护的。既然他们提交的结婚证真实、合法、有效,那么他们在领取搬迁补偿款的过程中,就不存在任何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其行为就不属于诈骗, 就不构成骗罪。除非行为人在申请补偿款的过程中,使用了假的结婚证,此时才存在诈骗的问题,而本案显然没有这种情况。


恰如该新闻报道所讲的那样:其实在杭州,以“假结婚”的方式获取不正当搬迁补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虽然,在法律上没有“假结婚”、“假离婚”的概念,但是在征迁过程中,由于补偿、安置利益巨大,不少人抓住政策的漏洞,为了分得更多的补偿款和安置房而选择“假结婚”、“假离婚”。如前所述,在婚姻法上,婚姻关系确立的唯一根据是结婚证,婚姻关系解除的唯一根据是离婚证,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结婚”、“假离婚”问题。通过报道所称的这种所谓的“假结婚”、“假离婚”来买房也好,获取更多的搬迁补偿也罢,都是钻了法律的空子。对于这类行为,法律并未禁止,没有对其规定否定性后果。


犯罪是一种比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更严重的违法行为。只有当违反民法、行政法达到非常严重的程度,民事与行政制裁尚不足以与其违法性相当,尚不足以惩治并预防这种违法时,才会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于法律空子的行为,民法及行政法尚未规定其违法时,基于常识与法理,这种行为绝不可能构成犯罪。


更何况,恰如报道中转塘街道相关负责人所表示那样:“假离婚”后,万一夫妻一方不肯复婚,假离婚就会变成了真离婚,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孩子的抚育等一系列问题也会出现。“婚姻是易碎品,为了一些利益而离婚,没有了法律的约束,可能一些很小的问题都会把双方的感情基础破坏掉。”可见,所谓的“假离婚”、“假结婚”并无法律依据,只要办理了离婚、结婚手续,国家法律就承认其法律效果,实践中“假戏真做”的事情多了去了,当事人不能以事先商定的所谓“假离婚”、“假结婚”为由而否定离婚证、结婚证的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而言,这种商定先离婚再结婚的行为方案,不仅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其法律风险也同样巨大。


既然在法律上不存在“假离婚”、“假结婚”的空间,且结婚证是真实有效的,那么根据结婚证发放搬迁补偿款的相关部门就没有被骗。没有被骗,就不构成诈骗罪。


公安机关将这种行为认定为诈骗,另外一个可能的逻辑或许是这样的:他们在申请补偿款的过程中,隐瞒了先离婚再结婚以取得更多的补偿款这一事实,属于隐瞒真相的诈骗。


就此问题,前文已经讲到,在我国婚姻法中,在排除婚姻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前提下,结婚与离婚合法有效的实质判断标准就是双方是否自愿,而不论其出于什么目的。有人结婚、离婚并不是因为感情,而是因为赤裸裸的经济利益,这些经济利益的考量并不影响结婚、离婚的合法有效性。政府发放搬迁补偿款,其根据在于房屋的面积及家庭人数,家庭人数的增加,无非婚姻、生育与收养等方式。只要婚姻合法有效,个人就有权利申请补偿,政府也有义务予以补偿。更重要的是,法律并不禁止出于利益考量而结婚,公民也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身是出于什么原因而结婚。而诈骗罪中的隐瞒真相,是指行为人有义务告知相关事实真相而不告知,从而导致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在这些领取搬迁补偿款的案件中,既然公民没有义务向政府报告自己离婚后再结婚的目的,其使用合法有效的结婚证申请搬迁补偿款时未告知政府自己为什么离婚再结婚,就不属于隐瞒真相,不构成诈骗。


在公民申请搬迁补偿时,既没有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也没有隐瞒事实真相,只是利用了法律并不禁止的空子,通过先离婚再结婚的方式获得了比他人更多的利益,这种行为属于应受谴责的不道德行为,不违反民法与行政法,更不可能违反刑法构成诈骗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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