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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是否以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

发布者:李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1026人看过

案例:严重精神病患者邢某某正在对某单位幼儿园多名儿童实施重大暴力侵害,郑某某明知邢某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制止了邢某某的侵害行为,虽然造成邢某某重伤,但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某检察院将该案起诉到苗某人民法院要求以故意伤害罪追究郑某某的刑事责任。法院开庭审理前,合议庭组成人员中周法官提出,郑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

郑某某的行为究竟够不够成正当防卫。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胡法官认为,郑某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不成立正当防卫。胡法官的理由是郑某某虽然保护了多名儿童的生命。但是郑某某明知邢某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造成邢某某重伤,轻伤就构成犯罪,何况是重伤。加上邢某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精神病患者不具有责任能力。邢某某即使是故意伤害了他人就不负刑事责任。郑某某明知邢某某是严重精神病患者仍使用暴力造成邢某某重伤,当然要负刑事责任。周法官认为,郑某某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不能追究其刑事责任。郑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其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结合本案郑某某的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因而成立正当防卫。平时我们经常听到有人说:“杀人偿命,借债还钱”其实一个道理,并不是完全正确的。原因就在这里。借债如果超过诉讼时效,被告提出时效主张,则法院不能判决被告一定偿还原告的钱了。

辩护律师李鹰分析认为,在概念上弄明白正当防卫的时候,我们的头脑中就有了一条清晰的主线,但要想弄明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界限,必须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入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可以把正当防卫的要件归为以下几点:一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必须有不法行为的侵害性;二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的行为必须是正在进行着的,具有非常强的时间性;三是实施正当防卫时,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现实性,不能想当然;四是实施正当防卫时,公民必须具有防卫意识。从正当防卫构成的要件来说,也就界定了正当防卫的权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来看,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并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反之,如果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以防卫人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则胡法官认为,郑某某不成立正当防卫就是正确的。如果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并不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正当防卫针对的"不法侵害"不以防卫人是否明知侵害者具有责任能力为前提。那么,则周法官认为,郑某某成立正当防卫就是正确的。因此可见,在本案中前提条件是多么的重要。我们不能仅凭想当然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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