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乙欲盗窃汽车,让甲将用于盗窃汽车的钥匙放在乙的信箱。甲同意,但错将钥匙放入丙的信箱,后乙用其他方法将车盗走甲是否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正犯"、"实行犯"的对称。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
帮助犯是从犯的一种,即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从犯的犯罪行为通常表现为提供犯罪工具、指示犯罪目标、查看犯罪地点、排除犯罪障碍以及事前通谋答应事后隐匿罪犯、消灭罪迹、窝藏赃物来帮助实施犯罪等情况。帮助犯的既遂需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帮助实行犯制造了既遂结果。第二,帮助行为与既遂结果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即既遂结果的发生,离不开帮助犯的作用。本案中,由于甲将钥匙放错了位置,乙用其他的方法将车盗走,也就是说甲的帮助行为与乙的既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因此甲构成帮助犯的未遂。
案例二:在甲的策划和指使下,乙望风,甲杀人。甲是主犯,乙是从犯。我国刑法对其处罚采"必减主义原则",并且无需比照主犯处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