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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受贿罪的既遂标准是什么

发布者:李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746人看过

案例;

周某某让行贿刘某某以自己的名义办理银行卡,存入50万元,刘某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周某某。周某某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刘某某得知周某某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100万元,试问,周某某是否构成受贿罪?

有人认为周某某适用犯罪未遂。因为没有取到钱,也没有用这个钱。其实这个说法是错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属于未遂犯。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着手”=开始实行行为=开始实施正条行为=实施的属于“构成要件行为”的行为。

(二)犯罪没有既遂

没有完整实现基本构成要件事实。

(三)犯罪没有既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欲犯而不能”,因遭遇障碍未遂。

未遂犯的刑事责任: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受贿罪既遂与未遂标准

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应从贿赂是否到手为界。其理由是:

首先,受贿犯罪可分承诺受贿、接受贿赂、行为人谋取了某种利益三个阶段。承诺属犯意表示,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的交换条件,唯有接受并拿到贿赂,才是受贿人追求的直接结果。因此,受贿人收受了贿赂,即意味着实现了犯罪的目的,从而构成犯罪既遂。

其次,根据本法规定,受贿罪犯罪构成只需要一个行为一种故意则为齐备,即有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相应的故意。至于行为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成功,不影响法定的构成要件,因而也不影响受贿既遂的成立。

第三,以贿赂是否到手作为区分受贿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同样适用于索取贿赂的情况。索贿而未得到贿赂,仍然说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的目的,符合本法关于未遂的法定要件。那种认为一经实施索贿行为就构成受贿既遂的观点,是缺乏理论依据的。

结合本案,国家工作人员周某某收受刘某某的财物,是否属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而判断为犯罪未遂。我们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周某某收受刘某某的财物,成立受贿罪既遂。如果收到的物品毫无价值,则构成受贿罪未遂。刘某某将银行卡及密码交给周某某时,周某某此时成立受贿罪既遂,之后"周某某用该卡时,忘记密码,不好意思再问乙。后乙得知周某某被免职,将该卡挂失取回100万元"不影响原先受贿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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