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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追诉期限

发布者:李鹰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刑事辩护 |1253人看过

追诉时是刑法规定的司法机关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予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

例如,1999年11月,甲(17周岁)因邻里纠纷,将邻居杀害后逃往外地。2004年7月,甲诈骗他人5000元现金。2014年8月,甲因扒窃3000元现金,被公安机关抓获。在讯问阶段,甲主动供述了杀人、诈骗罪行。关于本案的分析,

有人认为,前罪的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甲所犯三罪均在追诉期限内。对甲所犯的故意杀人罪、诈骗罪与盗窃罪应分别定罪量刑后,实行数罪并罚这个说法就是错误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本案中,甲于2004年7月诈骗他人现金5,000元,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追诉期限为5年,到2014年8月时已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因此,对甲的诈骗罪不应当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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