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陈某、刘某离婚时约定诉争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离婚后陈某欠银行巨额债务,为了逃避债务执行,陈某通过诉讼调解,将离婚时分得的财产份额无偿转移给刘某(是否恶意没有法院确认,但大多数情况为恶意转移),致使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失去执行相应财产的机会。
本律师在代理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对债务人陈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上述情况后,紧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在激烈的庭审对抗后,最终法院撤销了已经生效的调解书。使债权人保留了继续执行相应财产的机会,对最终实现债权产生决定性作用。
《合同法》第74条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一一一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这是一起典型的转移财产案件,被执行人企图通过法院调解,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与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图逃避执行。
本案能执行该笔财产的关键是诉前财产保全,若非原告在诉讼前将对方该财产线索保全,使债务人未能快速办理过户登记,则,该案件在漫长的诉讼程序后,将会失去执行的机会。
因此,本律师在此提醒广大读者:
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尽可能多的掌握交易相对方的财产信息,明确具体的房产、车辆等价值较高的物品能做抵押登记的作抵押登记,不能的做抵押登记的情况下也要了解具体信息,以便在诉讼中,能及时保全相关财产,保护自己,否则,赢了官司,输了生意者甚多。同时,在诉讼中应该先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及时阻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甚至有些债务人,在财产被保全后,其直接履行合同义务,以求尽快解封的事例也屡见不鲜。这样做即可以保证诉讼结束可以执行回相应财产,也能提高案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