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借款人黄某与王某等九人分别和某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同时,作为互保小组成员,和银行签订《联保协议》,在黄某逾期还款时,其他互保成员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黄某和其他互保成员每人和银行签订《金融借款合同》向银行借款220万元,黄某及其他互保成员均未按期还款,本律师代理银行对所有借款人分别提起诉讼,法院支持了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判令其他互保成员承担连带责任。
在本案代理过程中,在保全各联保成员中,只有个别借款人拥有固定财产(且该资产远大于其借款额),其他借款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判决生效后,该成员的固定资产被全部拍卖承担所有借款人的本息,损失惨重。但即便如此,银行亦未在该次执行中,获得该互保小组出借金额的全部本息,同样损失惨重!
与该案类似的案件非常多,本律师在代理该类案件过程中,发现如下几个问题,以提醒参与联保贷款或类似捆绑式贷款的借款人:
一、融资再难,也不要和不熟悉的人一起参与具有连带性质的任何借贷,否则,在你成功摆脱经营困境时,已经有债主在准备敲你的门了,而你根本想不到,甚或是已经遗忘了,还有这么一回事儿;
二、即便一定要参与该类借贷,也要找自己熟悉的,信得过、找得着、靠得住的朋友,一起参与该类借款;
三、还清贷款时,想办法和银行签订一次性结清协议,免除连带担保责任,以免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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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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