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委托人与平安保险贵州公司之间签订有雇主责任保险和两份团体意外伤害险,委托人承接的工地一工人发生保险事故,平安贵州公司拒赔,委托人多次协商均未能获得理赔。
委托人最终选择通过诉讼方式进行理赔,因其中两份保险的受益人为保险事故受伤工人,本律师在诉讼前促成委托人与公司达成和解,有公司一次性赔偿公司损失,工人不再追究委托人任何责任,并自愿将平安保险贵州分公司享有的保险权利全部转让给委托人。诉讼后,平安保险提出的观点主要在于三份保险属于三个法律关系、诉讼主体不一致、保险险种不同、适用的伤残鉴定标准不一致。最终,保险公司申请对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最终为当事人获得共计80余万元的保险赔偿,极好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下一篇
无
上一篇
某租赁站与贵州某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