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辖权异议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规定使得当事人在因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存在级别、地域管辖等方面错误时,通过管辖异议程序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法院在处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时,会根据审查结果做出移送或驳回异议的裁定。
《民事诉讼法》第一六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对法院作出的关于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
鉴于此,管辖异议程序在很多时候被当事人当作恶意拖延诉讼程序的手段。这可能满足了一方当事人的主观目的,但往往使得另一方的合法权利难以保障,也必然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
近日,深圳法院在遏制部分当事人利用管辖异议程序恶意拖延诉讼程序问题上,迈出了第一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为落实《深圳“智慧法院”建设三年规划》的部署,加快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审判效率,开发了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无纸化流转和审理系统。“无纸化流转和审理系统”的最大亮点是实现管辖权异议二审案件的流转与审理全程网上进行。
这一系统的优势十分明显。首先,无纸化流转的操作,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减少纸质案卷转送过程所需的司法资源;同时无纸化的操作也有效减少纸张的使用,节约能源;另外,无纸化流程的启用,实现了流程的信息化,全部审理过程可通过网络系统实现,合议庭成员所有工作内容变为:在线阅览电子卷宗->在线合议->在线制作二审裁定书->在线核稿->在线签发->在线加盖法院电子院印->在线自动生成《退卷函》、《送达回证》、《案件送达情况说明》->在线反馈至一审法院,办案效率得到极大提升,理论上完全可以实现一日完成。
“无纸化流转和审理系统”,一方面能够有效遏制恶意拖延诉讼程序的情况,另一方面能有高效快捷的对真实存在异议的案件进行快速处理,提高审判效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做法必将为各地法院提高此类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提供借鉴和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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