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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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可以免责吗

发布者:陈自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交通事故 |905人看过

紧急避险情况下造成他人损害的,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女士反映:前两天她和奶奶晚饭后外出散步,看到一只大狗卧在路边,两个年轻人路过时,用石头砸狗,狗被砸后跳起向王女士及其奶奶方向冲来,奶奶躲闪不及,撞翻了街边店铺放在门口价值1000元的瓷花瓶,店主要求王女士承担赔偿责任,请问王女士家该承担吗?

律师解答:王女士奶奶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险情是由于两名年轻人用石头砸狗引起的,故店主的损失应当由该两名年轻人承担赔偿责任。王女士奶奶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本案还存在一点需要论证的是大狗的主人是否尽到合理管理的责任。因为大狗跳起并冲向王女士及其奶奶的情节也是构成最终花瓶受损的原因之一。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产品质量缺陷,导致的人身损害,应该找谁赔偿?

叶先生反映:其于今年1月份在某超市购买一台热水器,不料春节时,热水器漏电导致叶先生被烧伤。几经查证,发现热水器存在质量缺陷,可超市和生产厂家相互推诿,请问应找谁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故叶先生即可要求厂家承担赔偿责任,也可要求超市承担赔偿责任。

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转让人可以免责吗?

柯女士反映:家里有一辆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因感觉占地方便将其卖给了一个朋友,不料没多久朋友开车时撞伤一人,现伤者将柯女士告上法庭,要求承担连带责任,请问柯女士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柯女士在明知车辆报废的情况下,未依法办理车辆注销登记,而是私下进行转让,属于违法行为。故柯女士应与受让车辆的朋友一起,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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