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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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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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遇到的问题

发布者:陈自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664人看过

◆非因劳动者原因的工作调动,工作年限可否连续计算?

曾女士反映:A公司于2006年4月份开始筹建B学院。2006年6月1日曾女士进入A公司工作,并负责B学院的筹建工作,双方签订的合同期限为2006年6月1日至2009年5月30日。B学院后于2007年4月26日成立,A公司便安排曾女士到B学院工作且没有任何补偿。曾女士与B学院于2007年5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至2012年4月30日。B学院无故于2011年11月22日解除与曾女士的劳动关系。现曾女士在B学院的工作年限如何计算?

律师解答:曾女士在A公司的工作年限可以合并计算为在B学院的工作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此,曾女士系按照A公司的安排到B公司工作的,因此曾女士在B公司的工作年限应从2006年6月1日计算至2011年11月22日。

◆用人单位以内部机构撤并、精简人员为由裁员是否合法?

刘女士反映:刘女士与A公司于2008年7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3月1日A公司以内部机构撤并、精简人员制为由,在未经任何程序通知的情况下直接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

律师解答:A公司的解除行为是违法的。《劳动合同法》第41条对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裁员的程序及应当优先留用人员等作出严格的规定。A公司以内部机构撤并、精简人员为由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且在该法条规定的裁员行为中用人单位还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还必须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而刘女士与A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被A公司优先留用。因此A公司以内部机构撤并、精简人员为由解除与刘女士的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建立?

李先生反映:李先生是2011年的应届毕业生,在2011年3月即与公司签订毕业生三方协议并同时签订劳动合同。李先生正式入职的时间是2011年7月,劳动关系应该从何时建立?

律师解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该规定从用工行为作为界定劳动关系的标准。因此,李先生虽然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关系也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方得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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