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自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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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 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发布者:陈自强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离婚 |9649人看过

离异后能否单方给子女改姓?

张小姐询问:其今年年初与丈夫离婚,现可否单方给所生的子女改姓?

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一般而言,子女出生后,其姓名是经过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的,体现父母共同意志。所以如果孩子的姓名需要变更,也应当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才能进行变更。而父母离异后,任何一方都不能擅自或私自更改孩子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小孩姓氏变更应取得另一方的同意。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问题的批复》,在离婚后就小孩姓名变更应在父母协议一致时公安机关才给予办理。

依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后,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

王先生询问:去年因一时冲动与妻子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依据该离婚协议书办理了离婚手续,现其认识到协议书内容有失公平,能否要求重新分割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财产?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因此,本案中王先生能否要求重新分割财产的事实前提是其离婚协议书确实存在欺诈、胁迫、隐匿或者遗漏财产等情况。

离婚彩礼是否应退还?

林先生询问:去年登记结婚后,其妻子从未在家过夜,夫妻双方从未有过共同生活,现在想提起离婚诉讼,能否要求妻子退还当彩礼?

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案中,林先生虽然办理了婚姻登记,但是夫妻双方从未共同生活,因此林先生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其妻子退还当初所支付的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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