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春雨:唯有风俗知“义”,方能“勇”于作为
关键词:见义勇为,法制建设,国民精神,文化问题。
摘要:法律权衡利益的轻重,分配利益的归属,但却无法阻止它的民众面对利害行若犬彘,“见利而趋,见便而夺”。因为法律很难改变,很多时候恰是见义不为与逃之夭夭,更符合个体的“利益”。
作为一名普通人,我们时常为见义勇为中的社会悲剧而震撼、而哀伤;
作为一名法律人,我们的法学辞典上很少能看到见义勇为的只言片语;
作为一名中国人,我们似乎淡忘了我们最为熟悉的旋律:
蓦然回首,在我们的国歌声中,当“面对敌人的炮火”,能够“用我们的血肉铸成我们新的长城”的,正是“义”与“勇”。
子曰:“仁者必有勇,勇者不必仁”;又说:“见义不为,无勇也”;又说:“智、仁、勇三者,天下之达道也”。
人而不仁,近于禽兽,岂能有义?见利忘义,甘为小人,岂能有勇?如果一个民族的精神中愈来愈失去了担当之勇,一个社会的风俗中愈来愈失去了良心血性,路在哪里,又能够走多远呢?
在歌词中那个积贫积弱、内外交困的年代,如果不是中国的社会能够见到民族大义,中国的民众能够勇于为国牺牲,那么,我们将只有子女玉帛、为人臣虏,何来血肉长城、大国崛起?雄壮的国歌,不仅仅是为了祭奠逝去的历史,而是在太平的年代呼唤我们的良知,提振我们的元气。义与勇,必是我们立国的精神。
“岁寒,然后知松柏之后凋也”。桃李可喜,然而易于凋落。
面对见义勇为和见义勇为者的悲剧,法律更多的是无奈。法律的使命,更多的是以国家的名义,为天下之人分“权”从而分“利”,告诉人们在社会交往的圈子里,自己和他人分别能够享受什么。但问题在于,人们不可能翻着法典生活,看着法条成长。法律能够告诉人们享受“利”,让人们行使“权”,但不能做到崇尚一个社会的“义”,鼓舞一个社会的“勇”。社会需要法制,但法制不是一切。“富之,而后教之”,我们有多少“文化”,取决于我们有多少精心的培植。我们在西方发达国家移植的这套现代法制,在调整现代经济关系、促进当代经济发展方面至关重要、功不可没。但在滚滚的经济大潮中难免泥沙俱下,独独法制,不能让人心保持澄净。
“一叶落而知天下之秋”。枯败的落叶,不需要很多。
发生在河南的这起案件,不能让法律为二三毒妇的罪恶担当罪责。“见义勇为”的精神,渊源于我国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但在现代法制的逻辑结构中先天不足。从立法的名称来看,此处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助,本来便限于“社会治安”领域。面对灾难时的救焚拯溺,和面对不法侵害时的“路见不平拔刀相助”,在立法的视野中是截然不同的。法律所以为法律,必然是一个相对固定的体系与模式。在中国的语言文字中,《说文解字》便解释道:“法,型也”。惟其如此,先贤《慎子》云:“以力役法者,百姓也;以死守法者,有司也”——无论是两千年前中国传统的法制精神,还是二千年后当代的法理学说,法制社会必然要求我们这些普通社会成员敬畏法律,执法者不惜以死坚守法律。“惟名与器,不可假人”。法律需要与我们的文化一起成长,它可能不是尽善尽美,它的思路可能还没有为现实社会铺就一条坦荡的出路,但法律的执守,不能因为各种各样的质疑被轻易突破。法律往往是社会秩序的最后防线,如果法律在观念层面上被突破,维系这个庞大社会的力量,还剩下什么呢?
在基本的立法层面中,关于因人身受伤害而发生的经济赔偿问题,近年我国出台了《侵权行为法》。在这部主要以通过弥补经济损失、恢复社会公平为己任的立法中,法律只是从被救助者“受益”的物质角度,规定了遭受他人“侵害”的受益人对其救助者“适当”的补偿责任。毕竟,逻辑的起点决定了逻辑的终点,立法的目的决定了立法的方向。在现代法学的体系中,所谓“侵权法”属于“债法”的范畴,根本的出发点是解决社会生活中因“损害”发生的“欠债还钱”问题。从物质来到物质去,在法理的思考中,很少会贯穿“见义勇为”这样的人文命题。于是,我们可以看到,对见义勇为的补助、抚恤,基本上是通过单行的地方法规予以解决。这些地方立法的背后,也许恰恰是社会上已经发生过的悲剧。法律不能让悲剧不发生,只能被动的减少悲剧对个人利益、对社会公平造成的伤害,但不能让旁观者见义勇为,让被救者天良不泯。也许某一天我们将看到这样的奇观:旁观者不愿救助奄奄一息的救人者,却死死的盯着被救者——你是不是又想跑?人性的面目,并非一味的花好月圆,固然有“度而取长,称而取重,权而索利”的一面。法律权衡利益的轻重,分配利益的归属,但无法阻止它的民众面对利害行若犬彘,“见利而趋,见便而夺”。因为法律很难改变,很多时候恰是见义不为与逃之夭夭,更符合个体的“利益”。
在西方历史的矛盾运动中,产生了“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这样的信条。数百年间,虽历经了天翻地覆的近代革命,宗教的信仰和法律的调整,仍然可以从精神和物质层面维系社会。在他们的社会与文化体系中,法律的精神与宗教的观念原本息息相通。而我国作为一个文化大国、文明古国,近代以来经历着从传统社会的彻底崩溃到现代社会的重大转型。面向遥远的未来,如何“措国于不倾之地,下令于流水之源”,实现中华文明的继往开来,乃是民族复兴中又一重大的历史课题。钱穆先生说:“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产生。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在这个过程中,百年来的中国走过了无数的弯路,付出了无数的代价,迄今文化的问题再度被引入国策。在当代法治的建设中,除了对域外成功法制经验的“拿来主义”,法律也应当自觉立足于民族精神、民族文化的培植,发挥应有的社会功能。而不应像今天这样,在某些社会问题面前被动地缝缝补补、不断地受人指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