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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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北京隆安(南京)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房产纠纷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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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赠与给子女,离婚后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形

发布者:陈小燕律师|时间:2020年09月22日|分类:婚姻家庭 |761人看过

  前几天有位70多岁的老人前来咨询:

  我和我老伴都是同一单位职工,年轻时因为感情不和过不下去,所以就协议离婚了。

  因为当时只有一套房子,我们谁都想要,但是都不愿意给对方,于是就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子归我们唯一的儿子所有,儿子归我前妻抚养,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

  离婚后我们还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子里,各住各的房间,各过各的日子。现在我年纪大了,儿子被他妈妈宠的不成人,经常对我吼,前几天还动手打我,我也报案了,公安没办法,让我来咨询律师。

  陈律师,我仅有这套房子,而且儿子还虐待我,我可以申请撤销赠与吗?

  答案是否定的:老人家无权申请撤销,虽然我们很同情老人的境遇。

  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不是普通的赠与合同。

  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财产的约定,与身份关系联系紧密,关乎家庭伦理与社会道德,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约定房屋赠与孩子所有,属于整个离婚协议中的一部分。在双方离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坚持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来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无权单方主张撤销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

  那是不是只要赠与了就无法撤销呢?当然不是绝对的,符合以下两种情形,在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

  01 情形一: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不是一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自离婚之日起一年内可向法院提出撤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02   情形二:夫妻双方协议离婚时,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在离婚后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夫妻二人共同主张撤销赠与的,撤销赠与的行为有效。

  在(2019)最高法民申2965号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杨某1与陈某在《离婚补充协议》中约定将案涉房产赠与给杨某2,但直至杨某1、陈某与刘某、谢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案涉房屋产权仍登记在杨某1名下,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案涉房产应视为杨某1与陈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二人有权处分该房产。

  通过最高院的再审民事裁定书的意见可以看出,如果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的房产赠与给子女,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变更登记之前,案涉房产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有夫妻二人共同撤销赠与是可以的,但是如果一方私自撤销赠与的行为是无效的,因为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民事合同,离婚协议中对子女赠与财产的约定,与身份关系联系紧密,关乎家庭伦理与社会道德,所以赠与人不能任意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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