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嫄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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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五

发布者:马嫄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882人看过

问:夫妻感情生活不和,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提供另一方被“捉奸在床”的证据,是否可以此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

律师解答:不可以。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据此规定可以看出,要主张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四个要件,首先,在离婚诉讼中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主体为无过错方(是否有过错需通过离婚原因、婚姻存续期间的表现等来综合评定);其次,有过错方实施了上述第四十六条所称的违法行为;第三、过错方的违法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过错方由此而遭受到精神利益的损害和精神创伤;第四、导致离婚的直接原因为上述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捉奸在床”的证据,仅证明对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过错,但可能尚未达到《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严重程度,因此不能仅以此就要求对方赔偿精神损失。但这并不妨碍有过错的一方自愿对另一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所以,在搜集相关证据的时候,当事人应当了解所搜集的证据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能以自己单方面的理解去搜集证据,而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搜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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