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嫄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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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四

发布者:马嫄媛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9619人看过

问:A自小丧父,五岁时母亲再婚,A随母亲一起与继父共同生活,由母亲与继父一起将之抚养长大。然而,由于在生活上的诸多问题,A与母亲及继父的感情一起不太融洽。工作后,A遂由家中搬出另行居住,除逢年过节外,平时与父母也少有来往。两年后,A结婚生子。因A先天体质较差,生育后又未能注意调养,A一直体弱多病,无法正常工作,只能靠低保金维持,其丈夫的收入为每月2000元左右。今年4月,母亲与继父将A告上法庭,要求A对其承担赡养义务,每月给付 赡养费1000元。A母亲与继父现已退休,每人每月退休金为3000元。A向律师咨询是否要给付赡养费?

律师解答:本案涉及的是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21条的规定,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义务并不等同于必须支付赡养费。首先,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内容广泛包括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安慰和经济上的帮助。其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应是无条件 的,即使子女无能力履行,也不能排除义务本身的存在;而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则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包括1)子女须是成年并能独立生活的;2)子女须具有负担能力;3)父母须是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所以并不是所有的父母在任何条件下都可以向子女提出给付 赡养费的请求,也不是所有子女都负有给付赡养费的义务。

本案中,A的母亲及继父不属于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而A又明显不具备经济上的负担能力,所以,A的母亲与继父无权要求A给付赡养费。

法律规定:《婚姻法》第21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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