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定下的抚养费确实是可以修改的。
1.当夫妻离婚后,如果原先协议中规定的抚养费数额不足以支付子女的抚养支出时,有权提出调整或追加抚养费的支付额度。
这一修改的过程,首先可以由抚养子女的一方或者子女本人提出增加抚养费的要求,双方应当尝试进行协商。
2.由于离婚后双方已不再是配偶关系,可能受到情感纠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协商往往难以达成一致。尽管如此,双方若能心平气和地就孩子抚养费问题进行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无疑是最理想的解决方案。
3.若协商无果,则可以通过诉讼途径来解决。离婚后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并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因此,若双方确实无法就变更后的抚养费问题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裁决。
变更抚养费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子女抚养需求增加:基于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以及抚养费的数额应以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原则,当原定的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已明显不足以满足子女的抚养需求时,子女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
2.父母经济能力变化:如果父母中的一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原因失去经济来源,导致其支付能力下降,可以申请减少抚养费。当父母的经济状况改善时,也可能需要相应增加抚养费的支付额度。
3.特殊情形消失后的恢复:无论是要求增加还是减少抚养费,当导致抚养费变更的特殊情形消失时,应恢复原定的抚养费支付额度。例如:
(1)当子女因患病而增加的抚养费支付情形消失后,应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抚养费;
(2)当父母因经济困难而减少的抚养费支付情形消失后,也应恢复按原定数额或适当增加后的额度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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