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亮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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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沙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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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清算,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怎么办

作者:陈亮亮律师时间:2024年04月1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5次举报

公司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网友咨询:

  公司解散清算,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的怎么办?

  律师解答: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债权人补充申报的债权,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不能全额清偿,债权人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债权人因重大过错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债权的除外。

  律师补充: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提交:

  (一)《债权申报表》。债权人为公司等机构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债权人为个人的,须由债权人本人签名并捺印。

  (二)债权人主体资格证明。债权人为个人的,应提供债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债权人为机构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证明债权成立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票据、划账单、汇款单等能够证明债权发生、变更、存续的其他材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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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亮亮律师,18900773141,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在湖南某法院任职,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从事律师工作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长沙
  • 执业单位: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01201111395648
  • 擅长领域: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