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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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保险合同的形式有哪些?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2日|分类:保险理赔 |379人看过


 解除保险合同一般分为意志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意志解除

  意志解除也称协议终止,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约定情况时可随时解除保险合同。

  意志解除要求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解除的条件,一旦约定的条件成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有权行使解除权,使合向的效力归于消灭。

  (二)法定解除

  指当法律规定的事项出现时,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依法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

  法定解除的事项通常由法律直接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主体有不尽相同的法定解除事项。

  对投保人而言,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可以对保险合同行使解除权,而在保险责任开始后,法律对投保人的解除权作出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财产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投保人。

  对人身保险合同而言,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金应当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保险人按照约定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保险人要在发生法律规定的解除事项时方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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