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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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居住的适用情形有哪些?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9日|分类:刑事辩护 |429人看过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

  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

  ⑤公安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检察院不予批准的。

  ⑥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

监视居住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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