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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贷款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7日|分类:债权债务 |564人看过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骗取贷款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1)骗取贷款的目的和用途

  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生产经营,并且实际上全部或者大部分资金也确实用于生产经营,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骗取贷款是为了用于个人挥霍,或者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2)单位的经济能力和经营状况

  如果单位有正常业务,经济能力较强,在骗取贷款时具有偿还能力,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单位本身就是皮包公司,或者已经资不抵债,没有正常稳定的业务,应定贷款诈骗罪。

  (3)骗贷行为造成的后果

  如果骗取的贷款全部或者大部分已经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实际没有归还,则应进一步考察没有归还的原因。如果资金全部或者大部分投入了生产经营,只是因为经营失败而造成不能归还,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不是因为经营失败造成不能归还,而是因为个人挥霍等其他原因造成不能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4)案发后的归还能力

  如果案发后行为人具有归还能力,并且积极筹集资金归还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应定骗取贷款罪;如果案发后行为人没有归还能力,而且全部或者大部分贷款没有实际归还,应定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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