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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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父亲该不该抚养离婚后出生的孩子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701人看过

问:我与苏某相识三个月后结婚,但由于婚前互相了解不够,不久便协议离婚。我们离婚时,苏某已经怀孕两个月,因当时孩子未出生,我们的离婚协议便未提及孩子的抚养问题。八个月后,女儿出生,苏某便开始要求我承担孩子的生活费,请问我是否应当承担抚养责任?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孩子虽然在父母离婚后出生,但其合法权益同样受到法律保护,离婚并不能消除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父母双方离婚后,仍然有平等负担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的义务,不会因子女是在父母离婚后还是离婚前出生而产生差别。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是强制性的无条件义务。因此,你作为孩子的父亲,应当承担抚养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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