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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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银行借款管理怎么操作?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5日|分类:抵押担保 |386人看过


 一、借贷活动应遵循的原则

  借贷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借款按计划。借款合同具有国家计划性。我们国家的借款是有计划的,它是根据国家财力、物力的实际情况,制订借款的范围、期限和数量的。国家根据总体规划确定其资金的流向和借款的重点。对申请借款的企业,银行还要进行必要的审查。借款主要用于企业临时性和季节性的资金周转。企业要把借款用于购买必需的原材料、设备和其他适用、适销的物资。在生产销售产品后,应及时偿还借款。

  (2)有物资保证。借款要有物资保证。是指贷款的发放、使用和归还要与借款方的借款用于生产经营所需要的物资流通相结合,借款额度的增减与物资储备相适应。这是保证贷款按期归还,实现国家信贷计划平衡的必要条件。

  (3)按期归还。借款方按合同规定应及时归还贷款,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到期不能归还,属违约行为,应承担其违约责任。贷款方对不能及时归还贷款,可依据有关金融管理规定给予加收利息、停止新贷款、扣收延付赔偿金等处理。

  二、借款合同中的违约责任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会因贷款主体是金融机构还是自然人而呈现出不同的法律特点。借款合同原则上为有偿合同,也可以为无偿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诺成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借款合同一般为双务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原则上为单务合同。借款合同为要式合同,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借款合同由贷款人和借款人双方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强迫贷款人出借款项,也不能强迫他人必须贷款。在金融借款合同的订立中,除合同的搬要求外,必须遵循以下两条特别要求:借款人一般应提供担保,借款人有如实陈述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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