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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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纠纷制度中的调解机制存在的独特价值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2日|分类:婚姻家庭 |447人看过



    相对于裁判离婚而言,调解对于解决婚姻关系争议的独特价值在于:通过调解使婚姻当事人之间的冲突能够得以解决,其结果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双方矛盾得以缓解、重归于好。二是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是一种比较自由合理的离婚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以简单的事实认定,代替了严格的 举证责任,以及程序法上严格的规制。取代了诉讼程序中刻板的审判方式。当事人在心理上更趋于认同,回避了规则与情理的矛盾。

    2.无须拘泥法律的真实。能较好地解决法律的真实与客观真实之间的矛盾,以简单的事实认定,代替了诉讼当事人的严格举证责任,避免了因举证不利导致败诉的可能性。

    3.真正体现了私法所倡导的意思自治的原则。有效解 决法庭判决非白即黑的判决结果与当事人预求之间的矛盾。允许当事人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处理其离婚后的财产、子女抚养问题。

    4.缓解当事人之间的仇视和敌对,降低了双方之间的矛 盾冲突。倡导好离好散,调解程序兼具争议解决机能和人际关系的调整机能。调解化解人际矛盾是当事人福祉的一个要素。大量离婚诉讼的事实表明,许多婚姻中的缺陷为当事人双方所公认,但在证明这种缺陷存在的法律程序中,婚姻关系也经历了一场搏斗式的冲击。

    某些情况下,离婚诉讼的进行使那些希望通过诉讼而及时修复婚姻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也完全改变了认识。即使对那些真心希望离婚的人来说,离婚诉讼也被视为解除婚姻关系所采取的一种令人痛苦而又不可避免的步骤,这两种情况既与当事人的愿望相去甚远,又使当事人经历一场心里折磨。离婚诉讼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具有双重性:既平息了当事人的冲突,又很容易扩大当事人之间的分化,使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向更坏方面上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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