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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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最新交通事故处理时限规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0日|分类:交通事故 |648人看过


 事后报警的受理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接到事后报警时应记录在案,并立即赴现场处理。对于当事人未在事故现场,而是在事后请求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交警部门应在三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扣押与事故有关物品的期限:扣押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交通事故检验与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十日。

  交通事故检验与鉴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检验、鉴定约定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十日,特殊情况下不超过六十日。

  尸检后通知丧葬期限:检验尸体结束后,应当书面通知死者家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

  检验、鉴定报告送达当事人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期限:收到检验、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期限: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制作期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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