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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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国有独资董事会与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区别是什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07日|分类:公司法 |934人看过


 一是由国家授权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公司,非国有资产投资或者混合经济的都不在此列;

  二是只有一个投资主体即单独投资主体,即使都是国有资产投资而有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的也不在其列;

  三是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可以对这种形式有特别规定,但是不采用公司形式的,不能作为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种特定形式,设置这种形式是为了有利于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度改革,同时适应了国家对生产特殊产品或者在特定行业对企业形式的特定需要。所以对这种公司形式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国务院确定的生产特殊产品的公司或者属于特定行业的公司,应当采用国有独资公司形式。这也就是说,极少数必须由国家垄断经营的企业成立国有独资公司,一般企业应建立有多元化投资主体的公司。

  设立条件:

  (一)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股东人数五十个以下;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国有独资董事会与一般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区别是什么?

  国有独资企业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代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副董均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一般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可以有职工代表(职代会选举产生),非职工代表的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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