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交通事故认定司法解释是2012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定于同日起施行。这意味着自该日起,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处理,将有新的规定和变化。本文主要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赔偿范围以及责任的承担等一系列的知识。
一、责任主体
1、过错车主。
下列车主应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担责:(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4)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擅自驾车者。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
3、挂靠车主。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挂靠人和被挂靠人负承担连带责任。
4、转让车主。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拼装车及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5、套牌车主。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套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6、驾校。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7、销售商。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提供试乘服务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道路管理者。
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道路管理者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9、妨碍通行者。
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