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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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31日|分类:债权债务 |917人看过


 1.夫妻共同签字即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解释》第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大额债务需债权人举证夫妻共同负债

  《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本解释自2018年1月18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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