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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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是如何规定的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7日|分类:劳动纠纷 |1742人看过


一、级别管辖

  第一审劳动争议案件一律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二、地域管辖

  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当事人双方就同一仲裁裁决不服,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人民法院起诉的,由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

  三、移送管辖

  指人民法院将已受理的案件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法院不得再自行移送。如果不该移送的进行移送或受移送的法院无管辖权,可以提出意见,报请与移送法院共同的上一级法院,由其指定管辖。

  四、指定管辖

  指上级法院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交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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