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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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车辆保险债权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抵押担保 |544人看过


银行是否有保险金请求权

  在最常投保的车辆损失险中,针对银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是否具有保险金请求权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那么就保证了合同内容的真实有效性,在合同中双方明确约定了银行为“第一受益人”,故银行才具有保险金请求权;另一种观点认为,保单约定银行为“第一受益人”不利于事故的处理,这样的做法使法律规定中的权力与义务不对等,就不符合法律的公平原则,因此就应由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那么银行与客户到底哪一方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支付保险金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第12条、第18条规定:“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由此可见,在保险的法律关系中,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均对保险金享有请求权。但应注意的是,受益人仅指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财产保险中并不存在受益人的概念,更无“第一受益人”这一说法。

  因此,财产保险合同的保险金请求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享有。此外,值得注意的是,银行通过车辆保险合同约定取得的“第一受益人”身份,法律地位并不等同于《保险法》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所确定的受益人地位。法律规定与人身相关的权益具有专属性与不可转移性,因此就决定了此类权利不能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变更或转让,因此订立转让人身相关权益的“第一受益人”条款,就可能与立法相悖,导致其效力不被法律认可。

  应从维护抵押权角度考虑

  事实上,由于抵押本身就是一种担保方式,因此抵押贷款保险在适用《保险法》的同时也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相关规定,而在《担保法》中,银行方就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权明确了其合法地位。根据《担保法》第58条:“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还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采取保全措施。”这就表明在车辆损毁、灭失的情况下,银行完全可以选择就抵押物全损的保险金优先进行受偿。

  根据《担保法》第51条:“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可以看出,即使抵押车辆仅发生部分损失,银行也可通过协助被保险人取得保险金的方式使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以上两种方式均可实现银行维护抵押权的目的。由此可见,《担保法》中对抵押权以及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就可作为银行对客户车险保险金行使权利的法律依据,而并非是基于保险合同赋予的银行“第一受益人”地位来维护自身权益。

  因此,银行应明白在不同类型车损险中自己享有的权利是不同的:

  当车辆发生全损,银行的抵押权受到严重威胁时,银行应根据抵押合同的约定,要求保险公司将保险金优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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