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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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9日|分类:债权债务 |334人看过


一、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是什么

  债权是相对于债权中的附属债权而定的,规范主债权的合同就是主债权合同。抵押担保则是债权的一种担保方式。抵押权的成立必须以主债权的成立为前提,但是主债权的成立并不以抵押担保的成立为前提,因此抵押担保的主债权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二、主债权转让必须满足的条件

  1、主债权的转让必须是在保证期间内发生的。

  保证期间是担保银行承担保证责任的时限。根据《担保法》第25条的规定,在保证期间内,主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换言之,银行的保证责任随着保证期间的届满而消灭,在保证期间届满之后,主债权人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就与担保银行毫无关系了。

  2、主债权的转让必须依法或依约作出。

  首先,须有合法有效的主债权存在,这是主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其次,主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依据债权的性质(如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权或基于原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特殊信任关系的债权)或原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不能转让。

  再次,主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了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

  最后,主债权的转让不得违反主合同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比如主合同约定,债权转让须经过主债务人的同意而实际上主债权人转让主债权时未经主债务人的同意,而主债务人又未加以追认,或者主债权人与担保银行在保函中约定,主债权的转让必须经银行的同意,但主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却未征得银行同意,银行又拒绝追认。

  在上述情形下,主债权的转让对担保银行就鞭长莫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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