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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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假释的情况一般有哪些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3日|分类:刑事辩护 |372人看过


一、撤销假释的情况一般有哪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百五十八条罪犯在缓刑、假释考验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作出缓刑、假释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执行机关的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

  (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执行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撤销缓刑、假释的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人民法院应当将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送交罪犯居住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由其根据有关规定将罪犯交付执行。撤销缓刑、假释裁定书应当同时抄送罪犯居住地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司法行政机关撤销缓刑、假释的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裁定书同时抄送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假释或者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决定收监执行的,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罪犯送交监狱或者看守所,公安机关予以协助。

  裁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必须遵守哪些规定

  按照我国刑诉法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有以下三种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放在社会上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老残罪犯。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在社区服刑期间应当做到:

  (1)按时利用电话或口头向社区矫正机关报到;

  (2)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管;

  (3)定期报告自己的思想、活动情况;

  (4)身体条件允许的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性劳动;

  (5)遵守会客的有关规定;

  (6)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需要向执行机关申请审批。

  此外,保外就医的罪犯还要遵守以下规定:

  (1)在指定的医院就医;

  (2)确有治疗、护理特殊要求,需要转院的,需报告执行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以上三种情况消失,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及时收监。

  二、假释考验期限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根据刑法第83条第2款的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三、假释高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罪犯实行假释,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掌握执行标准,对符合假释条件的罪犯严格执行刑法规定的标准外,对下列罪犯也可适用假释:

  对犯罪时未成年的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符合刑法规定的可以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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