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440119**********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什么作品有摄制权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1599人看过


一、什么作品有摄制权

  《著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13项所称的摄制权,即以摄制 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也可 以称为“制片权”,既包括将作品拍摄成电影或者电视剧、电视片 等作品,也包括将作品制作成录像制品。

什么作品有摄制权

  摄制权属于一种演绎权, 实际上摄制电影的过程包含了改编权和摄制权两个演绎权。  他人要 想将一部作品拍摄成电影或者电视剧、电视片等作品,或者将作品 制作成录像制品,必须征得原作作者的许可。

  摄制权的对象既包括 文字作品,也包括将音乐、美术、摄影作品摄入电影,未经许可将 一部乐曲作为电影的音乐、未经许可将美术或者摄影作品摄入电 影、电视等也构成侵犯摄制权。  摄制录像制品同样需要取得原作品 的著作权人的许可。

  二、著作权中的摄制权如何体现

  修改的著作权法明确了:“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作者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电影)的启动与剧本著作权人行使“摄制权”密不可分,摄制权是作者的财产权。因此,制片者得到授权许可并支付报酬,才能获得剧本的“摄制权”,未经许可而使用其剧本都是违法侵权行为。

  从授权关系认定,编剧是制片者的上位权利人,视听作品生成的先决条件是剧本作者行使“摄制权”的授权。从剧本制作成影片,需要制片者聘用导演、演员、摄影和其他各种艺术人才及劳务职员共同完成,充分证明视听作品为综合艺术作品,当其著作权由制片投资者享有,包括导演在内的其他人(除音乐外)都不具有独立使用的著作权。

  相关法律规定有:制片者使用剧本、音乐等作品摄制视听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原作作者、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原作作者、编剧、导演、作词、作曲作者有权就他人使用视听作品获得合理报酬;视听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剧本、音乐等作品,作者可以单独行使著作权,但不得妨碍视听作品的正常使用。

  三、影视作品中的著作权人是谁

  影视作品是指摄制在胶片、磁带等一定物质载体上,由一系列相联的画面或者加上伴音组成的,需借助一定的机械装置才能放映、播放的作品。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制片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权由制片者享有。”影视作品的制片人依法享有影视作品的整体著作权,但影视作品的制作,需要剧本、摄影、作词等相关的作者共同努力,从这一角度看,影视作品也具有共同创作作品的特征。因此,该条的第二项规定:“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是指在共同创作的影视作品中,可以单独行使部分的作者,享有其著作权:“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