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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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可以模仿吗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22日|分类:知识产权 |625人看过


一、软件著作权可以模仿吗

  不可以。

  模仿的作品符合下列条件的属于侵犯作者著作权: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

  4、受害人须证明对方有侵权行为,亦即侵害著作权人受法律保护的几种特别权利。

  5、被告不得以“合理使用”原则为抗辩。

  模仿作品可能属于剽窃、抄袭他人作品,即未经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授权,将他人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的行为可能会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故构成前述要件,模仿作品者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著作权受保护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三、著作权取得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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