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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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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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歇业中需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10日|分类:法律顾问 |531人看过


一,公司歇业中需要要遵守哪些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988年6月3日国务院)

  第二十条 业法人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注销登记报告、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第二十二条 业法人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满六个月尚未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视同歇业,登记主管机关应当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收缴公章,并将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四十八条 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二,如何准确把握对企业法人“歇业”问题的认定

  鉴于企业法人停止经营活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以及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现状,在执行实践中,为严格掌握按比例分配的条件,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平等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情形可视为“歇业”:(一)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开业后六个月内未从事经营活动;(二)企业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至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措施或执行措施时,企业停止经营活动满一年的;(三)是在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其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

  三,公司歇业的时间怎么认定

  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法人“歇业”时间的掌握应以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或执行过程中首先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时为准。鉴于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后至执行完毕时,可能时间较长,在此期间也有可能产生新的按比例分配的申请人,故有必要明确界定“歇业”的基准时间。这一基准时间应以法院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全部或主要财产的保全或执行措施的时间为准。即在此基准时间以前符合上述“歇业”标准的即可按比例分配,在此基准时间以后符合“歇业”标准的则不能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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