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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住户拒绝签字能强行拆除吗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4日|分类:拆迁安置 |275人看过


一、棚户区改造住户拒绝签字能强行拆除吗

  如果是不签字也不提出行政复议的,是可以强制拆迁的。棚户区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加强棚户区居民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管理。尽可能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单位参与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确保回迁安置房屋的建设质量,防止因质量问题引发矛盾纠纷。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即使被拆迁人不签字,政府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拆:

  1)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

  3)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

  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补偿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22条规定: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23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24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三、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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