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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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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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3日|分类:私人律师 |167人看过


 一、借款人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

  借贷合同往往涉及大量的金额,如何保证借款的安全收回是出借人的主要风险。因此借贷合同的事前风险防范就尤为重要。通常,在审查贷款合同时主要重视如下内容:

  二、借款人不具有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为:

  1、订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没有提供法人资格证明,个人没有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

  2、合同一方虽然提供资格证明,但为副本或复印件,其实为伪造的证明。对于营业执照可以在各地的工商局网站可查询,对于身份证的真实性也是可以通过上网付费查询。要充分利用好,法院的被执行人信息网。

  3、虽合法成立的公司,但存在企业虚报注册资本,无实有资金,根本无偿还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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