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评估程序是怎样的
1、明确估价目的:
关于被拆迁房屋估价目的,各地的规定一般是由拆迁人(即委托人)提出,但法律已明确为该房屋的市场价格,即补偿金额。所谓估价目的即委托方对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估价目的决定了价格内涵,进而决定了估价技术路线。
2、明确估价对象:
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规定,房屋拆迁评估价格为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不包含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补偿费,以及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室内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金额,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委托评估确定。
在实际工作中估价师涉及的被拆迁房屋估价对象有:
拟拆除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的市场价格;拟拆除房屋的附属物如装修、附属设施的市场价格;拟拆除房屋的院落空地应给被拆迁人的土地补偿价。
3、明确估价时点:
估价时点是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它是根据估价目的所确定的。房地产价格内涵与价格形成过程都与估价时点密切相关。估价结论具有很强的时间相关性,同时又具有很强的时效性。
此外,估价对象在不同的估价时点的状态是不同的,相应就会有不同的价格。估价时点采用公历表示,精确到日。
对于上述被拆迁房屋的估价基本事项,估价师应与委托方(包括被拆迁人)共同商议,最后应征得委托方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