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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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广东鑫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合同纠纷拆迁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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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传真方式签订合同中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0日|分类:行政诉讼 |250人看过


 1、部分企业使用的传真纸为热敏感应纸,该纸张上的字迹会随着时间的推移逐渐模糊和消失,将来发生纠纷时,无法证明当时所签订的合同内容。

  2、传真件属于电子证据,不能作为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使用,不能直接证

  明有关事实,法院无法直接采信,必须与其他证据向结合才能证明有关事实。因此,企业应当保留送货单、提货单等其他证明,以备不时之需。

  3、如采用传真件签订合同的,应当及时补签书面的合同,双方签字盖章,保留合同的原件。

  4、另外,双方应当及时对账,确定每个月、季度、半年、一年的交易金额,欠款金额等,防止出现账目混乱,对方赖账的情况。如有对账单,即使将来起诉也会比较顺利,避免提供送货单等证明欠款金额的证据,降低诉讼风险,提供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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