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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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8日|分类:知识产权 |485人看过


 一、著作权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责任,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两层含义:其一,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其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是指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责任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责任。

  我国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第一,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具体的举证责任分配是:凡主张权利存在的人,应就权利产生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如订立合同、存在构成侵权责任的事实等);否定权利存在的人,应对妨碍该权利的法律要件举证:主张权利消灭的人,应对权利已经消灭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主张权利受制的人,应对权利受制的法律要件事实举证。

  第二,在实体法或者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分配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按法律或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第三,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现有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等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二、著作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所侵害的标的应当在着著权法保护的范围内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标的,随着科技的发展,逐渐的扩张,几乎涉及到一切智力劳动的创作成果。为了包容各类的创作,以及适应未来可能发展出的新的传播方式,各国著作权法一般采概括性的规定与列举式的规定相结合,以灵活运用。至于所列举的作品形式不外乎下列数项:

  (1)、文学作品(包括文字、语言);(2)、音乐作品(包括曲与词);(3)、戏剧作品(包括配乐);(4)、舞蹈及哑剧创作;(5)、图画、雕刻及雕版等美术作品;(6)、摄影作品及图片;(7)、电影及其它视听作品;(8)、地图、科技及建筑图形。随着科技的发展,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范围不得不极度的扩张,以涵盖一切形式的作品,甚而在一些国家还扩及到对录音录像制品、广播电视节目及表演的邻接权。但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初衷即在于便利公众的文化进展,因此,一面扩展着作权法保护的标的,一方面又必须就排除客体作出详尽的规定。

  2、须为著作权法所明文保护的排他性权利。随着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著作权的权利的种类也相应增加。一般地说,包括以下各项: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9)、摄制权;(10)、改编、翻译、汇编权。著作权除包涵上述的经济利益外,还有人身上的价值。英美法系国家虽未在着作权法中明文规定着作人身权的内容,但仍然委诸于习惯法上的法理,如违反契约、侵权行为、侵害隐私权、诽谤、不正当竞争等观念来保护。美国着作权法规定凡联邦着作权法未曾规定的范畴,各州有权另行制定法律来规范,也不排斥着作人身权的观念。

  3、被害人须有著作权。原告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首先应当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在我国,不采着作权取得须先经行政机关审查登记的制度,而采“创作”主义,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取得著作权。但在诉讼中,原告仍须证明其著作权的存在。著作权的存在,除上述应属于成文法所保障的客体和权利范围以外,原告还须证明:

  (1)作品具有原创性。著作权的取得要件与专利权不同,后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而著作权只要具有原创性就够了,即只要是经过个人心血努力、独立创作而非盗用、抄袭他人着作而成即可。

  (2)具有我国国民的身份或属于我国着作权法所保护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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