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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死亡赔偿以什么为标准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5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271人看过


一、关于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二、相关法律条文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

 

  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

 

  发生重大事故

 

  1.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事故”,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5)严重超载驾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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