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中止未造成损害的怎么办
只有当行为符合了某种重罪的中止犯的成立条件,同时又构成了某种轻罪的既遂犯时,才能认定为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需要说明的是,中止犯中的“造成损害”以中止前的着手实行构成犯罪为前提,否则只能宣告无罪。例如,甲以索债为目的关押了被害人十几个小时后主动释放被害人,其间并没有使用暴力等行为,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单纯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24小时以上的,才以非法拘禁罪论处。 据此,甲的行为并不成立非法拘禁罪,不得认定甲成立非法拘禁罪的中止犯,更不得认定为“造成损害”的中止犯。
二、犯罪中止的特征是怎样的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