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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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权的主体是什么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知识产权 |307人看过


一、隐私权的含义是什么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二、我国隐私权的主体是什么

  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 一、隐私权的主体

  隐私权的主体应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隐私权的宗旨是保持人的心情舒畅、维护人格尊严,而且,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是存在于权利人自身人格上的权利,亦即以权利人自身的人格利益为标的之权利。人格权最明显特征在于其非财产性,企业法人的秘密则是与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相挂钩,是企业的一种财产。同时,隐私权受到侵犯后,构成一种人格伤害,内心的不安,而企业法人的秘密受到侵犯后会构成企业经济利益的损失。法人虽然也有秘密,但属于商业秘密范畴,用《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

  从逻辑上说,死者不应享有隐私权,但法律应对死者生前的隐私权继续给予保护。其理由是:①死者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能有任何权利,自然也包括隐私权;②对死者生前隐私的保护,是一种利益,是死者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的感情和名誉利益。相对于死者而言,利益已没有意义,但死者生前的隐私与其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密切关联,构成近亲属的感情因素或名誉利益的一部分,揭露死者的隐私,很可能使生存的近亲属以及利害关系人遭受精神痛苦,这样对死者的隐私保护,也就是对生存者名誉的维护。

  三、我国隐私权的客体是什么

  隐私权的客体是隐私。对隐私的界定,由于民族文化,人们生活习惯的差异,法学界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隐私意思是指与他人无关的私生活范围,在美国现行法律体系中,隐私实质是一种范围非常广的概念,因而并没有任何一部立法或其他文件对隐私权作出明确而又具体的定义。1995年10月美国商务部电讯与信息管理局发布的关于隐私与信息高速公路建设的白皮书中认为隐私权至少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①关于私有财产的隐私;

  ②关于姓名与形象利益的隐私;

  ③关于自己之事不为他人干涉之隐私;

  ④关于一个组织或事业内部事务的隐私;

  ⑤关于某些场合不便露面的隐私;

  ⑥关于尊重他人不透露其个人信息之隐私;

  ⑦关于性生活及其他私生活之隐私;

  ⑧关于不被他人监之要求的隐私;

  ⑨私人相对于官员的隐私。

  由此可见,在现行美国法律体系中,隐私已涵盖了个人及个人生活的几乎所有环节,同时也将涉及社会生活的所有领域,已成为现代社会保护个人利益之最全面、最有力的"借口"和"手段".如在美国正规面试求职时,除了明文规定的职业和岗位外,一般按法律规定是不允许询问求职者的诸如移民身份、个人婚姻、家庭状况以及身份健康状况之类所谓"隐私"问题的,以防种种"歧视"发生。因此隐私一般是指仅与特定人的利益或者人身发生联系且权利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隐私不同于我国有关法律中涉及阴私概念,后者指在社会生活中与男女两性有关的秘密,当然也属于隐私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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