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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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他人隐私罪怎么处罚

发布者:邹强主任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4月25日|分类:行政复议 |450人看过


一、哪些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的范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3、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4、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5、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6、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7、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8、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二、个人隐私保护的基本原则

  1、直接原则。直接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原则上应该直接向本人收集。直接原则在OECD准则中称为“限制收集原则”.

  2、目的明确原则。目的明确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收集时必须有明确的特定目的,禁止超出目的范围收集、处理和利用个人信息。

  3、公开原则。公开原则是指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与利用一般应保持公开,本人有权知悉个人信息的收集与利用情况。

  4、完整正确原则。完整正确原则是各国际组织和各国政府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普遍遵循的原则,具体指个人信息应该遵从其特定目的,在特定目的范围内必须保持完整、正确、及时更新。

  5、限制利用原则。限制利用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在利用时应该严格限定在收集的目的范围内,不应作收集目的之外使用。

  6、安全保护原则。安全保护原则是指个人信息应该处于安全的保护中,避免可能发生的个人信息的泄漏、意外灭失和不当使用。

  三、侵犯他人隐私罪怎么处罚

  侵犯个人隐私属于民事侵权,可以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1、《宪法》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

  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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